| 醫療服務費用相關-Q:若急性燒灼傷、二至三度燒傷表面積<15%者是否也可以比照使用?另其費用可否申報在健保給付費用或應以健保不給付項目申報(採書面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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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檔日期:104-07-11 更新時間:106-06-27 網站路徑:首頁> 原始網址:https://topics.mohw.gov.tw/0627ACCIDENT/fp-2755-36584-202.html |
Q:若急性燒灼傷、二至三度燒傷表面積<15%者是否也可以比照使用?另其費用可否申報在健保給付費用或應以健保不給付項目申報(採書面申報)?
A:受傷個案病情不符全民健康保險相關給付規定,惟經臨床診療醫師認定屬必需醫療項目,則屬新北市支付項目,請以本署104年6月30日健保醫字第1040080500號函規定,填具「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非健保給付項目費用申請總表」及「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非健保給付項目費用申請明細表」,並以書面方式申報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