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費用相關-Q: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針對八仙樂園粉塵暴燃受傷個案之非健保給付項目(不含應自行負擔費用),是否一定要併該特約醫事服務機每月醫療費用辦理申報作業?
建檔日期:104-07-15
更新時間:10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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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網址:https://topics.mohw.gov.tw/0627ACCIDENT/fp-2755-36600-202.html

Q: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針對八仙樂園粉塵暴燃受傷個案之非健保給付項目(不含應自行負擔費用),是否一定要併該特約醫事服務機每月醫療費用辦理申報作業? 


A: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受傷民眾之醫療服務費用,按中央健康保險署104年6月30日健保醫字第1040080500號及同年7月13日健保醫字第1040080507號書函規定申報,略以如下: 

1.「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之醫療服務案件費用申報,…。採電子資料申報者,得分一日至十五日及十六日至月底兩段為之。 

2.受傷個案如屬繼續住院個案,健保支付之醫療費用得每月切帳申報,不受「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註9之「以兩個月(含)以上申報一次為原則」規範。 

3.非健保支付項目(不含應自行負擔費用)得分兩次且不併每月醫療費用辦理申報作業,即以一日至十五日及十六日至月底兩段先行申請,本署先行墊付醫療費用。未併每月醫療費用辦理申報者填報「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非健保給付項目費用申請總表」及「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非健保給付項目費用申請明細表」表單之「案件分類、申報類別及流水號」3項欄位得免填報。 

4.非健保醫療費用未先行申請墊付醫療費用者,為估計渠等個案自費醫療費用,請以一日至十五日及十六日至月底兩段先行估算填報「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非健保給付項目費用估算表」,不用填寫申請明細表。 

5.已由各公務部門提供或外界捐贈之無償醫療物資(如藥品、特材等),不得申報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