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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方案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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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依我國過往的刑事政策制度,性侵害被害人進入司法體系後,需先經過警察系統的筆錄問訊、調查蒐證後,案件才會移送至地檢署偵辦,檢察官需再次傳喚被害人重新問訊,以便釐清警方筆錄問訊尚不完備之處。然而,案件的重複訊問與司法歷程的冗長,讓被害人需再次回憶遭受性侵害時的情境脈絡,使其承受巨大的身心創傷,造成其二度心理傷害(王燦槐、吳志光,2001)。

因此,1999 年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參考美國休士頓兒童評鑑中心,提案推動「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一次陳述制度」,並於2000 年12 月26 日完成「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陳若璋,2000 內政部,2005;姚淑文、張錦麗,2004)。此作業方案要點於2002 年、2005年歷經2 次修正,將軍人、未成年人涉及性侵害案件納入其要點程序處理,另因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後實務執行面臨的問題及委託研究案的建議而進行部份修正(內政部,2005)。

內政部(2006)指出減述作業主要係結合社政、警政、醫療、檢察、司法等網絡體系,形成專業服務團隊共同合作協助被害人,提供溫馨、保密的硬體設備空間,希冀以此合作模式,減少被害人重覆問訊,確保其權益,提供更精緻、人性化的服務。另一方面,減述作業方案採分階段推動實行,2001 年第一階段由臺北市、高雄縣、花蓮縣先推行2002 年第二階段高雄市、基隆市加入推行2003 年第三階段再加入臺南縣、臺南市、苗栗縣2004 年第四階段再加入新竹縣、新竹市、臺中縣、臺中市、屏東縣2005 年第五階段再加入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宜蘭縣、桃園縣、臺東縣2006 年第六階段再加入雲林縣;2011 年新北市、澎湖縣再加入後,全國已全面實行。

減述作業方案施行迄今已逾16 年,雖於2005 年修正施行後未再有所修正,但目前仍為社福考核項目之一。然而,此方案除推動初期有些許研究外,近年來少有此領域之相關文獻。因此,此篇實務論文期透過桃園市執行減述作業方案之經驗反思,讓讀者瞭解現段實務推動的現況與困境。

作者:羅鼎程、石純宜、王家琳、邱悅貞
關鍵詞:減述作業、保護性社工、性侵害

  • 發布日期:108-06-26
  • 更新日期:110-12-14
  • 發布單位:社會及家庭署
  • 點閱次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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