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家庭暴力相對人高危機階段的工作模式
壹、緣起
在家庭暴力高危機會議及實務工作經驗中常會聽到這樣的討論內容 相對人疑似罹患精神疾病,但不願意就醫,也沒有意願接受相對人多元服務方案,警察已有進行告誡約制相對人,然而因為相對人沒有精神科診斷且未曾於精神科病房住院,不屬於精神照護系統列管的病人,所以困難有積極作為;或是罹患精神疾病的家暴相對人,經過精神科強制就醫治療後已經出院,卻於出院後不願服藥、拒絕回診並拒絕社區關懷訪視員的訪視,爾後精神症狀再度復發,那是不是又要啟動一次強制就醫?常見的情境卻是,受害人屢屢表達每次相對人被強制就醫出院後,對受害人就更怨恨,受害人也會猶豫是不是該再通報相對人需要協助就醫一事?或是受害人表示,每當相對人去住院治療,醫院還是會通知受害人去處理相對人住院相關事宜或是支付醫療費用,若是受害人申請保護令之後,裁定相對人必須要接受精神治療或是輔導教育課程,還是需要受害人協助載著相對人去上課?所以受害人覺得申請保護令是多餘而且麻煩的,到頭有時會來倒霉的還是自己,因而想要撤銷申請;或是相對人罹患精神疾病,受害人也會問到,如果申請保護令中有隔離要求,那相對人可以去哪裡 若放任他自己離開家中生活,有地方住嗎?或是去當遊民?就算真離開家中,他如果自己又回家來,我又要趕他走,那這樣衝突不就會再發生?
以上的狀況,讓受害人在面對罹患精神疾病家暴相對人無所適從,相對人處在無法接受穩定治療的狀態下,也持續成為家人所畏懼的對象,家庭關係也就長期處於持續惡化中。
筆者皆在精神科專科醫院從事精神醫療工作至今,除長期投入於基層精神醫療工作之外,筆者在90 年7 月份開始帶領家庭暴力相對人認知輔導教育團體至今,服務單位也承接屏東縣精神病患社區關懷訪視計畫多年,也從100 年開始擔任高雄市高危機會議專家至今,另外不定期擔任其他縣市精神疾患及家庭暴力相關業務的督導工作,一路走來,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推行及宣導,看到有些對家人暴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從單純的病人身份,開始增加了家暴相對人或加害人的標籤,因為不斷重複發作的明顯精神症狀、暴力行為,讓家屬 受害人 開始除了運用精神衛生法協助就醫之外,也增加進行家庭暴力通報,同時啟動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介入,但是往往家庭互動關係並沒有改善,罹患精神疾病的相對人在精神治療穩定後,還是需要回到社區回到家中,在精神症狀不穩定之下容易又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重複住院,週而復始,最後也許就是發展到相對人被長期安置到相關機構裡,跟家人長期隔離,當初被安置到龍發堂的精神疾病患者有很多就是這些類型的,罹患精神疾病合併家庭暴力,在社區無適切資源之下,家屬只好就將相對人送進機構或廟宇進行長期的隔離,從此相對人和家人的關係及記憶就定格在當時的暴力事件,無法向前或是改善,這對受害人而言是無法抹滅對相對人的懼怕,對相對人而言是因為罹患無法選擇的精神疾病,致使相對人時光靜止在機構中。在劉秀娟譯的家庭暴力一書中也提到對於家庭中的施暴者的個別精神治療,只不過是一種有限度的問題解決方式,因為家庭暴力的根源是在家庭與社會的結構。
另外於精神疾病本身發生在腦部,疾病影響了相對人的心智狀態、判斷能力、行為控制,再加上社會汙名化,要求精神疾患的病人要能知道、理解或是接受自己罹患精神疾患的事實,了解自己需要哪些相關資源的協助,這長期以來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此外,對於家庭成員有家庭暴力行為,家屬如果同時也是受害人時,該不該協助相對人進行持續醫療的行為,也成為精神醫療團隊思考的兩難議題:站在受害人的立場,無論是受害人情感上的糾結、暴露機會提高所產生的風險,若一味要求受害人繼續協助相對人就醫問題其實並不適切;但是,如果沒有受害人協助,則相對人因受限於精神疾患的影響,相對人自身也困難去主動尋求並獲得合適的精神醫療資源。顯然,若能有個角色,能具有精神醫療相關能力知識,對於家庭關係動力有所掌握,且家庭暴力相對人和受害人均能對該角色有所信任,將很有可能大大地提高家暴事件、就醫協助、家庭關係改善的機會,也很有可能打破不良循環,減少該類事件循環再循環對於現有體系資源的內耗。
那目前在整個體系中有那些資源可以協助相對人的持續就醫呢 在社區有哪些資源可以介入,提供相對人的醫療協助及家庭關係的改善呢 如果社會安全網的建立,專業人力的增聘,可以補足這一塊資源的不足,這對受害人、相對人而言都是協助,也許就都有機會可以獲得不同的人生故事發展,從家庭和社會的觀點來看,也有機會促進資源利用的效益,減少不必要的社會成本損耗。
作者:廖靜薇、楊淵勝
關鍵詞:精神疾患、家庭暴力相對人、家庭暴力高危機會議、心理衛生社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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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8-06-26
- 更新日期:110-12-14
- 發布單位:社會及家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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