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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中央與地方就強化社會安全網出監轉銜社區相關機制研商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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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單位報告
二、討論案

案由一:為強化出監(院)轉銜服務品質,並確保各網絡單位能精準銜接個案服務,建請矯正及檢察機關及早進行個案需求評估,並協助個案申請相關社會福利資源及銜接醫療服務等事宜,提請討論。(提案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案由二:有關精神疾病出監轉銜個案,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案件銜接方式之疑義,提請討論。(提案單位:澎湖縣政府衛生局)

案由三:為提升受刑人出監後社區轉銜之即時性,降低出監初期基本生活風險,建請研議由監所端於出監前,協助符合條件之個案申請一次性或短期之生活扶助金,作為出監初期過渡性支持,並強化與社區端之銜接機制,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嘉義縣社會局)

案由四:身心障礙受刑人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及重新鑑定機制,並視情況協助個案辦理重新鑑定之可行作法,避免出監後安置與福利取得困難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嘉義縣社會局)

案由五: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比照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先受理案件查調、出監後核實身分可行性,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嘉義縣社會局)

案由六:有關更生保護會服務量能,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嘉義縣社會局)

案由七: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轉銜回歸社區後續追蹤關懷3個月後之回復事項,提請討論。(提案單位:澎湖縣政府衛生局)

案由八:期滿受刑人或受處分人如屬中高危險者,由執行地主管機關與警政機關協助,護送至指定居住處所,遭擴張解釋為所有「期滿受刑人或受處分人」,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案由九:受監護處分人於出監所或離開監護處分處所當日護送返家事宜;惟執行地主管機關、受處分人離地院及離院後預計住居所均不同地,需跨轄護送,所耗人(物)力、時間加倍;警察機關係配合衛政機關護送,少數監所逕要求警察機關單獨護送,衛政單位也未提供護送工作,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案由十:為預防出監社區轉銜對象再犯風險,警政執行作為,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基隆市警察局)

案由十一:矯正機關及監護處分處所於精神病人出監前會發函通知予網絡單位,惟部分出監通知書送達日期已逾預定釋放日,致網絡單位易錯失第一時間銜接關懷出監個案之情形,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基隆市衛生局)

案由十二:有關出監轉銜會議邀請原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與會,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嘉義縣社會局、臺東縣政府社會處)

四、臨時動議:無
  • 發布日期:115-04-15
  • 更新日期:115-04-15
  • 發布單位:社會及家庭署
  • 點閱次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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